[新聞]2020香港國安法實施最高10年 亂港暴徒黃之鋒只判1年?(圖)
提交于: 2020-12-03 16:08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日下午,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開庭審理亂港分子黃之鋒、林朗彥、周庭三人相關案件。
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
他們涉嫌于2019年6月21日鼓動包圍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的集結、組織未經批準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的集結罪;三人早前已認罪,今日則被分別判處入獄7個月至13.5個月。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案件的判罰必須考慮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潛在風險和暴力因素。她認為本案有預謀發生,且三人都是積極參與者,集結亦有一定規模;示威者呼叫口號的目的無疑是沖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因此集結的性質相比其他集結更為嚴重,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因此判處黃之鋒入獄13.5個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不準緩刑。
王詩麗續表示,雖然上訴法庭并無就本案控罪訂下判刑指引,但法庭必須考慮保護公眾、加諸懲罰、更生改過等因素。她強調即使集結本身是和平的集會,但威脅使用暴力是犯罪行為,必須公開譴責,以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財產安全。
3名被告均為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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