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2017崇明區政府促進農民城鎮集中居住政策 新拆遷法自愿置換為原則補償每平米7000元(圖)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據滬崇府發〔2017〕13號文件: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區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的指導意見》。根據崇明農民自愿原則,逐步實現集中化優勢,解決拆遷建設相關問題,大體以7000元/平米置換方案落實發展,紅頭文件內容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在崇市屬有關部門:
改革農村建房方式,促進農民集中居住,是深化崇明農村改革和統籌城鄉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推進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不僅能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土地、改善農村生產和農民生活環境,還能有效促進城鎮化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根據《關于促進本市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見》(滬府〔2016〕3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世界級生態島建設要求和本區農民居住的現狀實際,現就促進農民居住向城鎮集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三個集中”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創新宅基地管理模式,積極引導農民居住向城鎮集中,不斷提高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實現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農民自主,因地制宜。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不同于動遷征收,由農民自愿選擇、自主決定。政府做好引導和服務,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避免“一刀切”“標準化”做法,充分考慮農民需求和政府承受能力,鼓勵各鄉鎮結合自身優勢和本地實際,制定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的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城鄉統籌,規劃先行。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結合本區城鄉總體規劃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編制農民集中居住專項規劃,全面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城鄉規劃體系。
(三)以人為本,長期堅持??紤]到農村現狀條件、村風民俗的差異性以及農民建房需求的多樣性,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要循序漸進,不定具體工作指標,讓愿意集中居住的農民分享政策的紅利。
三、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為農民提供城鎮化地區較為便利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資源,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和環境,讓農民共享改革和城鎮化發展成果,整體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獲得感。促進人口向崇南城鎮帶集聚,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完善城鄉空間布局,推動城鎮化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力爭通過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努力,使本區農民居住集中規模有明顯提高,農村分散居住狀況有明顯改善,城鎮化水平有明顯提升。
四、推進模式
在農民原有身份不變的前提下,以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準文件計戶)為單位,按照貨幣化置換、實物置換和異地集中建房三種模式推進農民居住集中。
(一)貨幣化置換模式
在農民家庭擁有一套商品住房的基礎上,鼓勵需翻建、新建住房的農戶放棄原有宅基地購買城鎮商品房或其它置業。對農戶放棄的原有宅基地按照本區制定的標準進行貨幣化置換。
(二)實物置換模式
重點聚焦實際居住在“三高”沿線、生態敏感地區、環境整治地區的農民,優先推進純農地區10戶以下的自然村落,引導整區域農民向核心鎮、新市鎮、小集鎮集中居住。
整區域是指單個項目涉及戶數300戶以上,或單個項目涉及區域面積500畝以上(其中宅基地復墾面積在200畝以上)。
(三)異地集中建房模式
在確定的核心鎮、新市鎮、小集鎮鎮區周邊,選擇區位條件較好、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享率高的區域,規劃設置若干個農民集中居住區,鼓勵需翻建、新建住房的農民向規劃確定的農民集中居住區集中,按照聯排等方式分區域、統籌建筑風格自行建房。
對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退出宅基地的,可進行貨幣補償。
五、用地方式
(一)實物置換用地方式
在核心鎮、新市鎮國有建設用地上或通過征收土地的形式建設置換房。
(二)異地集中建房用地方式
在規劃確定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范圍內,通過流轉土地的形式落實建房用地,土地流轉標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區范圍內原有宅基地農戶也可選擇集中居住形式。
六、面積標準
(一)實物置換面積標準
向核心鎮、新市鎮集中進行實物置換的農戶,根據農戶選擇的實物置換區域,按照合法有效的原有宅基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換購置換房,具體標準按照不同置換區域另行制定。
(二)異地集中建房面積標準
向農民集中居住區集中的農戶,按照聯排等方式分區域、統籌建筑風格自行建房,具體面積標準按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予以核定。
七、政策支持
(一)提供建房用地并落實相關配套設施和補償資金
1.對進行實物置換的項目,可按納入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
2.對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內建房的農戶,由政府提供建房用地并落實“五通一平”等前期配套設施。
3.對選擇貨幣化置換的農戶,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7000元/平方米(按合法有效的原宅基地面積計算)。對已獲得宅基地批準文件但未建造住房的農戶放棄宅基地權益的,補償標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4.對選擇貨幣化置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另按異地集中建房模式戶均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進行獎勵。
5.鼓勵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退出現狀宅基地,補償標準為7000元/平方米(按合法有效的原宅基地面積計算)。鼓勵繼承房屋的公民退出現狀宅基地,可按低于7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補償標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二)整合項目建設資金扶持集中居住區建設
各鄉鎮、各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接,創新工作思路,積極集聚各類政策資源,支持農民集中居住工作。要整合建設用地減量化、新農村建設、水利建設等項目建設和各類惠農資金,優先投放到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
(三)實行基礎設施優先配套
重點支持農民集中居住區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場所建設,衛生、教育、公交、道路、通訊、有線電視、文體設施等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向農民集中居住區整合聚焦。
八、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成立區級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規劃土地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農委(農辦)、區建設管理委、區交通委、公安崇明分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規劃土地局、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開辟綠色通道,主動服務,積極支持,共同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各項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農村居民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協調推進城鄉基礎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的平衡發展,協調鄉鎮做好農民集中居住區域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
區農委(農辦)負責指導農民集中居住區內農用地流轉。土地承包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變更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調整及權益分配。統籌美麗鄉村建設、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政策資源與農民集中居住工作的銜接。
區建設管理委牽頭負責農民集中居住相關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跟蹤調研評估實施情況,研究相應干部績效考核辦法。
區交通委負責農村地區道路建設資源統籌管理,指導鄉鎮做好農民集中居住區外圍交通道路設施配套建設和管護。合理增設和調整優化公交線路站點,方便農民集中居住區居民出行。
公安崇明分局負責實施農民集中居住后的戶籍管理和對新建房屋的門弄號編訂等工作。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農民集中居住后相關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實施農村集中居住后的村居組織管理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整合建設用地減量化、新農村建設、水利建設等項目建設和各類惠農、補貼資金,??顚S?,保障和管理農村集中居住推進過程中的資金使用等工作。
區審計局加大對農民集中居住工作涉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區規劃土地局負責結合本區總體規劃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全區村莊布點規劃,在此基礎上,編制農民集中居住專項規劃。指導鄉鎮編制農民集中居住區布點規劃和規劃集中居住區建設方案。做好農民集中居住區內農民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研究形成具有崇明本土特色的房型和建筑風格的農民建房圖集,指導鄉鎮做好建筑風格引導工作。牽頭推進退出宅基地的整理復墾,并負責原宅基地退出復墾后的土地權屬確認。
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探索建立農民集中居住區小區管理新模式。
區水務局負責農民集中居住區供水方案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行業指導。統籌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和行業管理。做好鎮村級河道治理的政策、資金協調和項目監督管理,改善建成區水環境面貌。完善土地復墾后的農田水利設施。
區監察局強化工作推進的監督,杜絕和糾正各類損害農民權益的行為。
區社建辦要對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各項社會建設情況進行定期調研,指導鄉鎮及有關村委會探索和完善相關社會管理模式。
各鄉鎮應結合本指導意見和各鄉鎮實際,研究制定適合本鄉鎮的農民集中居住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編制本鄉鎮農民集中居住區布點規劃、深化規劃集中居住區建設方案、制定農民集中居住工作計劃等。按照市、區農民建房有關規定落實建房用地和“五通一平”等前期配套,做好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民自建房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實物安置農戶的安置等工作。切實加強居民搬遷后原宅基地的管理,加強搬遷居民房屋的清拆管理,做到搬后即拆、拆后即管,杜絕外來人員非法占據土地和地上物等情況的發生。
以上未提及但在農村集中居住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組織實施
各鄉鎮是推進本地區農民集中居住的實施主體,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廣泛深入地宣傳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意義,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與集中居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加強組織領導,由鄉鎮主要領導牽頭,明確責任部門,統籌協調好農民集中居住建設工作。
各鄉鎮農民集中居住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須報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2017年2月22日 崇明區政府